第一条 为促进福州市林则徐纪念馆学术工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保障纪念馆事业的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依据《福州市林则徐纪念馆章程》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福州市林则徐纪念馆学术委员会是由从事林则徐研究、鸦片战争研究、近代史研究、清史研究、闽都文化研究等本馆高级职称人员或外聘专家学者组成的学术评议、审议和学术决策的咨询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工作设在学术研究部,承担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 工作范围
第四条 本馆学术委员会的最高宗旨是:继承、发扬林则徐精神,推动林则徐研究,营造学术氛围,加快学术创新,促进纪念馆科研上水平、上台阶,为纪念馆的建设和发展做贡献。
第五条 审议纪念馆中长期学术研究、科研发展规划。
第六条 审议纪念馆科研项目申报、科研经费预算决算方案及涉外项目合作等事项。
第七条 筹划学术活动,指导出版相关学术刊物;
第八条 对涉及科研、学术事务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调研、论证和咨询,推动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 就具体学术事务要求本馆有关部门做出说明或提交审议。
第十条 促进与文博单位学术工作的资料交流与组织联络。
第十一条 其他有关学术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召集,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严格按照列入会议议程的议题进行,如确需临时增加议题,需经与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当表决的事项存在重大争议时,需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议决事项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根据事项性质由会议主持人选择以举手、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进行通讯表决。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的超过有效人数的二分之一即为表决通过。对学术委员会决定提出复议的,需上报秘书、主任并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秘书主持会议。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在委员会讨论和表决时须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程由福州市林则徐纪念馆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福州市林则徐纪念馆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