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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林则徐纪念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6-12-30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福州市林则徐纪念馆学术研究水平,加强科研队伍建设,实行学术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特成立福州市林则徐纪念馆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性质与任务

第二条 福州市林则徐纪念馆学术委员会是指导本馆学术科研工作的学术机构,负责规划、指导、组织、协调、咨询、评议全馆的科研和学术行为。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提出本馆学术科研工作的中长期规划;

(二)组织本馆展陈大纲、重要学术研究成果、学术论著的论证评审工作;

(三)组织重要学术活动和馆际学术交流;

(四)承办本馆需要研究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委员组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须经馆务会议研究批准。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秘书1人,主任由馆长兼任,秘书由分管学术的副馆长兼任。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外聘若干名委员。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依托学术研究部开展工作,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会议组织和记录工作。

第八条 任职条件

(一)本馆委员

1.取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馆领导班子成员;

2.取得文博系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在职干部职工;

3.学术研究部负责人。

(二)外聘委员

1.在林则徐研究领域成绩突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

2.取得高级职称或在全国范围内有影响力的林则徐后裔。

第九条 产生办法

在尊重个人意愿的基础上,学术研究部、人事主办根据任职条件推荐产生候选人名单,由馆领导、部室领导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如推荐人数少于等于7人,实行等额选举,如推荐人数大于7人,则实行差额选举。选举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选举结果方为有效。

第十条 委员卸任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不再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四)有违法、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的;

(六)不能胜任或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增补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馆务会议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方可。

第四章 委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委员权利

(一)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

(二)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或建议;

(四)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十三条 委员义务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学术规范,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本馆有关规定。

(二)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事务和学术交流活动,完成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深入开展林则徐精神、文博事业发展、文旅融合发展等领域的学术研究。

(四)指导本馆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学术活动。

(五)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负有保密责任;

(六)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提前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召集,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严格按照列入会议议程的议题进行,如确需临时增加议题,需经与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当表决的事项存在重大争议时,需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议决事项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根据事项性质由会议主持人选择以举手、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进行通讯表决。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的超过有效人数的二分之一即为表决通过。对学术委员会决定提出复议的,需上报秘书、主任并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秘书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在委员会讨论和表决时须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福州市林则徐纪念馆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福州市林则徐纪念馆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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