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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林则徐纪念馆章程
发布时间:2019-02-01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福州市林则徐纪念馆功能,规范纪念馆管理工作,进一步继承、发扬林则徐爱国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等,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为:福州市林则徐纪念馆。英文名称为:FUZHOU LINZEXU MEMORIAL。本馆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澳门路16号。网址:www.lzxjng.cn

第三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四条 本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主要负责“林则徐宅与祠”的保护和管理,承担林则徐系列文物的征集、收藏、保护、研究及宣传展示工作。全年免费对外开放。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馆领导班子成员由馆长(书记)、副书记、副馆长组成,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七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馆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八条 本馆下设办公室、公众服务部、陈列藏品部、文保管理部、安全保卫部和学术研究部等6个部门。

第九条 本馆日常工作由党支委会、馆务会议或馆领导召集的专题会议研究决定,负责制定、审议博物馆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和课题设置、经费预算、资产管理等。本馆制定有《福州市林则徐纪念馆会议制度》。

第十条 本馆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有权对本章程各项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藏品管理

第十一条 本馆通过征集、采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藏品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列入藏品总账。藏品总帐、分类帐及每件藏品的档案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本馆依法组织对藏品按照历史、艺术和文物价值确定等级,并接受上级文物主管部门检查和复核。

第十三条 本馆建立严格的藏品管理制度,具备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对于珍贵藏品和其他易损易坏的藏品,设立专库或专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四条 本馆的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办理藏品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不够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应办理退出馆藏手续。退出馆藏申请由上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如审议同意,则上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申请退出馆藏。退出馆藏的申请材料,内容应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并附有关藏品档案复制件。如审议不同意,终止退出馆藏程序。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六条 本馆举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和公众服务,其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第十七条 本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不得破坏古建原貌。有涉及营利收支的,应当遵守相关财务制度。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本馆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依法依规建立本馆财务、会计等制度。

第十九条 本馆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会计法》和有关财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接受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本馆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馆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 本馆人员的工资、社保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馆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馆章程发生变更时,须经馆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后,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本馆工作终止,本馆所有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归国家所有。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福州市林则徐纪念馆所有。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2019年2月1日起生效。

 

福州市林则徐纪念馆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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