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文物征集工作是事关博物馆(纪念馆)事业可持续性发展的基础工作。为了进一步适应纪念馆发展和展陈的需要,填补馆藏空白,不断地扩大丰富馆藏文物,更好地服务于观众。同时也是为了提高纪念馆的科研水平,规范征集工作的管理与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二、入藏标准
文物是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古代遗存。在藏品征集过程中,具体到每一件东西,不一定同时具备以上三方面的价值,但至少具备其中之一。入藏文物应是反映历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有代表性的实物。在藏品征集过程中,要注意征集对象的完整性、代表性。对于能填补馆藏空白的,对其完整性可降低标准。
三、征集范围
纪念馆全面反映1840年以来波澜壮阔、艰难曲折的中国近代历史,陈列展览需要珍贵文物的支撑,增强吸引力和感染力。为加强晚清及近代文物的征集工作,特提出以下征集范围:
1、反映晚清及近代以来中国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爱国志士的有关文物。
2、反映晚清及近代以来具有历史、艺术价值的文物;
3、反映晚清及近代以来与禁毒有关的代表性实物;
4、收集林则徐及与林则徐处于同时代或近代有内在联系的名人资料,包括各种背景性的有关物品等。
重点征集:
1、林则徐文物。
2、晚清及近代以来与林则徐相关的重大历史事件、重要领袖人物的文物。
3、晚清及近代以来相关的中国著名的历史人物的文物。
四、征集途径
1、根据社会流散文物信息,主动向团体或个人劝捐或征集非正式发掘出土和流传在民间的流散文物。
2、接受民间收藏单位或个人捐赠文物。
3、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出售的原则,对收藏机构和个人收藏的文物进行购买。
4、文物收藏单位之间无偿或有偿调拨、交换的文物。
5、对基建施工时发现的文物进行抢救性清理或征集。
6、国家公安、司法、监察机关、海关等部门在查处案件中收缴、罚没的有关文物,通过有关手续进行移交的文物。
7、对有关收藏单位或个人的文物藏品进行有期限的借用、展览。
8、国有收藏单位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交换所收藏的文物藏品,补充、丰富各自的藏品。
五、征集流程
(一)成立文物征集小组
1、成立征集小组,负责制定藏品征集规划,开展日常藏品征集业务。
2、组建藏品征集专家库,聘请相应领域从事文物专业研究,有多年文物鉴定、评估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专家。
3、其他不属于文物类别的征集物品鉴定、评估专家,根据物品类别,从本省省级对应领域专家库中产生。
4、文物征集工作由征集小组与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市财政局、监察部门、征集单位和文博专家共同参与。
(二)具体操作程序
1、纪念馆通过购买、拍卖、接受捐赠、交换、调拨、移交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征集藏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征集调查。业务部门根据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开展藏品征集调查,寻求征集线索。在对征集线索初步了解后,由征集小组提出初步意见,并向单位主要领导提交征集意向报告。
(2)意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收到征集意向报告后,及时组织相关征集工作人员及专家进行商定,确定征集意向。
(3)专家遴选。根据对应类别,从相应的鉴定、评估专家库中聘请三至五位专家对拟征集物品真伪、价值、价格等要素进行综合评估。对于重要、珍贵文物的鉴定、评估,专家中应有一至二位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的成员。
(4)真伪鉴定。专家鉴定采用独立鉴定的方式,由鉴定专家分头进行,相互不得交流、沟通。对于鉴定结果的采用,执行“一票否决”原则。
(5)填写意见。完成鉴定、评估后,由专家填写拟征集物品鉴定评估意见,说明鉴定对象的定名、断代,填明是否建议征集,并说明理由,并对拟征集物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进行评估。
(6)确定物品。由征集小组向单位主要领导提交拟征集物品情况报告及专家鉴定评估意见,在此基础上确定征集物品及价格范围。
征集小组应本着谨慎节约的原则,与物品所有者商谈收购价格和其他收购事项。
文物在省内的:由三名具有文博副研究员以上职称相关专业人员(其中一至两名相关专业国家责任鉴定员)、一名本单位主管领导、一名本单位纪检监察人员、一名业务人员、一名财务人员参加,邀请市文旅局纪检监察人员、市文物局业务人员各一名参加。
文物在省外的:由二名具有文博副研究员以上职称相关专业人员(其中一位相关专业国家责任鉴定员)、一名本单位主管领导、一名本单位业务人员或市文物局业务人员、一名财务人员、一名本单位纪检监察或文旅局纪检监察人员参加。
2、征集程序履行完备后,应填写《文物征集报审单》并报送相关资料,经批准后实施。
3、应与物品所有者签订藏品征集协议书,约定征集藏品的价格、交付方式、免责条款等。
5、通过拍卖方式征集,应在开拍前聘请专家进行鉴定、评估工作。拍卖成交价不得超过专家评估价格。
6、通过调拨方式,应与文物收藏单位之间达成文物调拨意向,并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调拨文物书面申请。
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调拨双方签订文物调拨协议书,填写调拨文物清单及藏品档案,并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中一级文物向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7、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捐赠,应做好捐赠服务工作。
应及时对捐赠物品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由征集小组向单位主要领导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捐赠者及捐赠物品的详细情况和初审意见,并组织专家对捐赠物品进行鉴定、评估,并由馆领导决定接受捐赠与否。
凡接受捐赠的物品,应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并可根据需要给予捐赠者适当奖励,奖励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估价的30%。
8、与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达成双方交换意向的,由交换双方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
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相关馆藏文物可以在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
9、通过移交方式征集,应及时组织专家对移交文物进行鉴定。移交时由交接双方及承办机构负责确认移交文物登记清单,办理实物查点、交接和签字等手续。
11、征集工作完成后应填写《文物征集结果报告单》,并及时移交征集物品到指定临时库房保管,不得由私人保管、存放,且应尽快办理正式移交入藏手续。
12、征集物品入库时,由征集人员、库房保管员共同办理移交入库手续。征集人员应将征集物品相关资料及专家鉴定、评估意见等一并移交给库房保管员保存。
六、征集经费
1、纪念馆根据财政部门指导制定征集经费开支相关管理制度。
2、藏品征集经费用于以下支出:
(1)藏品征购费。指按成交价格支付购买合法藏品的费用;
(2)运输保管费。指藏品征集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运输、保管等费用;
(3)鉴定、评估费。指聘请专家及鉴定评估机构鉴定、评估所产生的费用;
(4)保险费。指藏品征集过程中支付的保险费用;
(5)捐赠奖励费。指为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国家捐赠合法所有的藏品,对捐赠者给予的适当奖励费用;
(6)合理补偿费。指依法调拨、交换文物,对提供文物的文物单位给予的合理补偿费用;
(7)差旅费。指藏品征集工作人员开展征集工作产生的差旅费用;
(8)在藏品征集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
3、藏品征集经费的付款方式,应当按照财政有关规定执行。在支付征集款项时应严格把关,逐级审批。由具体负责征集的相关责任人填写付款凭证,经征集小组组长签字,财务部门复核签字后,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4、凡有偿征集的物品,被征集方应当开具有效票证。
5、对征集到的藏品,在调查和征集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资料以及藏品原所有者的资料均应建立详细档案,并指定专人管理。
七、监督管理
1、违反本办法开展藏品征集工作,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藏品征集工作必须接受纪检监察、财政、文物、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3、参与征集工作的人员必须恪尽职业操守,不得以谋取私利,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收藏、买卖文物,不得违规占用文物及资料。
八、附 则
1、暂不够入藏标准但具备特别意义的物品和展览必需的展品,可参照藏品征集。
2、福州市林则徐纪念馆对本管理办法拥有解释权,未尽事宜提交馆务会议讨论决定。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文物征集报审单》
《文物征集结果报告单》
福州市林则徐纪念馆
2017年1月16日
文物征集报审单
系列类别: 征集单位:(盖章)
报 告 事 项 | 内 容 | 备 注 | |
项
目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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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家 评 审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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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金 | 概 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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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生 依 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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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金 来 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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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采用征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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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征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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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 集 单 位 领 导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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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业务分管处室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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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计财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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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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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文物征集审核小组组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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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文物征集结果报告单
系列类别: 征集单位:(盖章)
报 告 事 项 | 内 容 | 备 注 | |
项
目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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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征集专家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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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 制 价 | 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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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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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征集情况 | 征集工作 小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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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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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征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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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征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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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 集 结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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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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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